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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節,是保障兒童權利、反對虐殺兒童和毒害兒童的節日。

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兒童福利的國際會議上,國際兒童幸福促進會首次提出了「兒童節」的概念,號召各國設立自己的兒童紀念日。1949年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舉行會議,會中通過了保障全世界兒童權利,反對虐殺兒童和毒害兒童的決議,為紀念1942年6月被納粹德國屠殺的捷克利迪策村的88名兒童,決定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。

1954年12月14日,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定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日(The Universal Children's Day)。

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將6月1日定為兒童的節日,稱為「國際兒童節」。在歐美國家,兒童節的日期各不相同,而且往往很少舉行社會公眾性的慶祝活動。(見下文德國的進一步討論)往往有人誤解為只有社會主義國家才將6月1日定為兒童節。近年來,美國的一些組織也開始考慮將兒童節定在6月1日。


中華民國
1925年,國際兒童幸福促進會為鼓勵兒童的上進興趣,學習新知識,更好地鍛煉身心,倡議各國定立兒童節日。該倡議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贊同,英國乃定7月14日為兒童節,美國也以5月1日為兒童節。

為響應該倡議,1931年,孔祥熙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,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。中華民國行政院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中規定,4月4日兒童節由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行慶祝活動。

台灣
台灣沿用中華民國規定,後於1998年實施隔週休二日以前,國小(含)以下學童放假一天;1991年-1997年與婦女節合併放假一天(正式名稱為「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期」)。1998年以後取消放假,併入週休假期。自2011年起恢復為國定假日,全台放假一天。

諮詢來源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5%92%E7%AB%A5%E7%AF%8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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